农村环保管理体制的创新对策

发布时间:2018-01-09 12:35:17
1、突出环保行政主管机构的统一监督和管理职能,目前我国环境保护实行的是"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部门分工负责"的体制.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这一体制,各部门应按照这一原则理顺各自环境保护职责。第一,要突出统一监督管理。统一监督管理就是统一决策,统一监督。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构依据法律,代表国家统一考虑环境保护决策,可以避免部门利益对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干扰,抑制部门问的利益冲突,防止环境保护法出多门,政出多门,令出多门,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国家和广大人民的利益不受侵害。统一监督是统一决策的合理延续。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构代表国家监督执行环境政策和实施环境管理,可以保证监督工作在统一标准下的权威,严肃,公正,透明,保证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政策的落实和环境管理效果。例如,西方国家环境污染防治和自然保护职能一般由环境保护主管机构统一负责,德国、法国和意大利的污染防治和自然保护职能都集中在国家环境部。农业部门负责林业产业政策和森林种植,砍伐,森林保护则完全由环境部负责。 
2、要突出分工负责执行.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涉及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必要也不可能执行所有的环境保护政策和管理所有的环境保护事务,大量的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的工作和实施环境保护管理的工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构的统一监督下,交给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负责。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分工负责实施也是社会责任的分担,各级政府都有责任根据国家的法律,政策要求履行保护环境的责任。同时,农村环境保护也越来越与经济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管理紧密相关,甚至成为其工作一部分,从这个意义上说,环境保护也应该实行分工负责的执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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